【事件回放】
李某于2013年11月入職某公司,擔任電工一職并兼職供水、供暖管道維修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李某月工資2600元,后調(diào)整為3000。
因維修工嚴重缺員,該公司長期安排李某上白班,工作時間從8點至17點。在完成8小時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李某還被安排輪流上晚班,從17點至次日8點繼續(xù)在工作崗位加班。后李某要求支付加班費。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
不應僅以時間的經(jīng)過作為認定構成加班的唯一因素,還要考慮該時間內(nèi)是否需要實際提供經(jīng)常性連續(xù)性勞動。17點到次日8點,李某屬于待命狀態(tài),李某在仲裁庭審中認可該時間內(nèi)可以睡覺,而在本案中陳述白班和晚班連續(xù)上,不能睡覺,其陳述前后矛盾,且白天和晚上連續(xù)工作不休息也不符合常理。另外,考勤表上17點至次日8點時間段也記載為值班,故對李某主張該時間工作為加班并主張加班費,不予支持。
《確認書》能夠證明李某已知曉《員工手冊》的內(nèi)容,《員工手冊》規(guī)定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shù)計算加班費,該公司已按考勤記錄及加班費計算標準足額支付了李某加班費,故李某要求公司補付加班費不足部分,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
李某在該公司工作期間執(zhí)行標準工時制度,故該公司安排李某超時工作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依據(jù)該公司提供的李某的考勤及工資支付記錄顯示,該公司已就李某在超出標準工時之外的工作時間支付了相應的加班工資,且加班工資的計算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李某所述該公司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違法,支付加班工資不足的主張,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該公司安排李某所在工作部門的人員于17點至次日8點時間段輪流值班屬于備崗、應急性質(zhì),且該公司為值班提供休息條件,支付值班補貼,故李某就該值班事項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溫馨提醒】
值班并非一個法律概念,值班和加班的重要區(qū)別在于:值班通常是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從事非原工作崗位的工作或工作強度明顯低于正常工作的事宜,而加班則是用人單位在超出工作時間安排勞動者進行工作。
值班是否需要支付報酬法律并無強制性要求,司法實踐中操作不一,我們建議用人單位在相應文件中明確值班補貼的標準。
本案中用人單位在本職工作之外,同時安排勞動者進行值班,法院認為該輪流值班屬于備崗、應急性質(zhì),時間的經(jīng)過并不當然說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另外,本案給用人單位一個重要的提示是考勤表上應當將加班和值班做出嚴格區(qū)分。
掃描二維碼,關注“正邦人力公眾平臺”獲取更多案例
有音頻案例解讀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