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在實踐中,會存在部分勞動者選擇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
【事件回放】
李某于2012年3月入職公司,從事倉管員工作,入職后公司要求李某在三天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李某以各種理由拒簽合同,企業(yè)以為這不是什么大問題,所以并未注意,最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2年7月2日,李某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對此,公司認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系李某拒絕簽訂,過錯在李某,公司拒絕二倍工資差額。隨后,李某提起仲裁。
【仲裁裁決】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李某不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及時向其發(fā)出書面通知,如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但公司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書面通知李某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據(jù)此,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李某雙倍差額。
【溫馨提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那么在面對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時,企業(yè)又該怎么應對?
針對還未發(fā)生的情況,企業(yè)應該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規(guī)范合同的簽訂、續(xù)訂、保存、變更等制度。
同時,在面試員工時告知對方,入職必須與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否則企業(yè)不予錄用。
把握時間節(jié)點
法律規(guī)定公司應該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如果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訂立勞動合同,則應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工資。
員工拒簽后,立即書面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在員工入職1個月內如果發(fā)生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需立即書面通知員工以保存公司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jù)。
如果情況已經發(fā)生,那么企業(yè)應該書面告知員工,讓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過來補簽合同,若到規(guī)定期限仍未簽訂的,企業(yè)有權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近年來,因勞動合同簽訂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不斷攀升。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更是個大坑,公司切不可高枕無憂,否則一不小心就背鍋,還將面臨支付雙倍法定補償金的用工風險!
綜述,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時,最好果斷告知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不予錄用,避免后續(xù)因為合同問題給企業(yè)帶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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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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