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入職前,應聘的勞動者和發(fā)出Offer的用人單位之間是什么關系?沒約定違約金呢?單位反悔還要承擔責任嗎?
一、正式入職前,應聘的勞動者和發(fā)出Offer的用人單位之間是什么關系?
看到“用人單位”“勞動者”,很容易下意識的代入到《勞動合同法》的語境中,進而會脫口回答“是勞動關系”。
但注意審題,“發(fā)出Offer的用人單位”重點不在于“用人單位”,而在于用人單位的定語“發(fā)出Offer的”。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通常情況,發(fā)Offer的時候,大部分勞動者還沒有入職,用人單位沒有開始用工,所以雙方之間還沒有建立勞動關系。
當然,如果候選人有證據(jù)證明,在用人單位發(fā)Offer前已經(jīng)開始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者以各種方式開始為用人單位工作的,且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年齡、身份等條件的,應當根據(jù)用工事實來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而不受“發(fā)Offer”的時間的影響。
二、候選人放鴿子,單位可以收取違約金嗎?
在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候選人放鴿子,可以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向候選人主張違約金嗎?
答案顯然是:不行。
為什么?因為雙方還沒建立勞動關系,自然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
那還有別的辦法讓候選人承擔違約金嗎?
有,把Offer當做一份民事協(xié)議來簽,約定放鴿子的違約責任,但應當注意,這個違約責任要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過高的違約金,對于一位求職者來講,是不公平的。
那么,如果先試工,覺得不錯,再發(fā)Offer呢?
這就是Q1中提到的第二種情形。候選人有證據(jù)證明在接到Offer之前已經(jīng)在這家單位工作,即雙方已經(jīng)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才接到Offer。這個時候候選人突然放鴿子,單位可以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向候選人主張違約金?不是已經(jīng)存在勞動關系了嗎?
答案有點復雜。
先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再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是什么?
一個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span>
另一個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nèi)按月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span>
Offer放鴿子,與專項培訓有什么關系?與競業(yè)限制有什么關系?沒有任何關系。也就是說,這不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事項,約定了,也是無效的。
那么,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不行么?不是說,Offer可以簽成一份民事協(xié)議嗎?
不行。在已經(jīng)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公司和員工之間針對用工事項所達成的協(xié)議,都受到勞動合同法的制約。
所以,如果希望Offer能具有約束力,就不要安排先試工,后發(fā)Offer。
今天的文章就到這里了,HR小伙伴們想要第一時間收到推送,多多點擊在看、轉發(fā)、評論(當然也可以直接星標),隨手一點,絕不錯過精彩瞬間!
往期回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