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大多由勞動合同解除引起,雙方對解除的原因、時間、性質等往往存在較大爭議,直接影響到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合同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勞動合同的解除直接涉及勞動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和利益得失。法院需充分審查解除的時間與表現形式、解除的提出者與類型、解除的理由、解除的事實、解除的條件與依據、解除的法律后果等六個方面,應當堅持尊重勞動合同規(guī)定、限制違法解除、衡平勞資雙方合法權益的價值理念。
01 解除的時間與表現形式
在審查解除的時間與形式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是指解除意思表示到達對方的時間,而非解除行為作出的時間。
2、解除的意思表示應向勞動關系的相對方作出。
3、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呈現。如實踐中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長期不來上班為由推定勞動者自動離職,一般不予支持。
02 解除的提出者與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主要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種類型,不同的提出主體會導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會發(fā)出解除通知書,而勞動者主動解除會遞交辭職信,這是事實比較明確的情形。
03 解除的理由
勞動合同解除的理由是法院審查的重要內容。如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主要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等。用人單位在作出解除決定時,需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并告知勞動者。
在審查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理由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時已說明理由,在裁訴階段變更解除理由的,應以行使解除權時的理由為準。
2、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時并未說明理由或理由籠統(tǒng),在裁訴階段補強說明解除理由的,應以其在首次仲裁庭審中關于解除理由的表述為準。
3、用人單位行使解除權時有多個解除理由的,需對多個理由逐一審查,只要其中有一個理由符合解除條件,即可認定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合法有據。
04 解除的事實
05 解除的依據與條件
06 解除的法律后果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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