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yè)的日常管理中,經常會遇到員工請假的情形,但員工請事假,可以不批準嗎?口頭請假有效嗎?除事、病假外,其他特定事由假期如何批準?
01、員工請事假,單位能不批準嗎?
可以不批準。
勞動者除國家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各類公休節(jié)假日和特殊情況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假事宜外,用人單位對假期的批復享有主動權,對于事假可以根據具體情形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當然,這種主動權必須要求用人單位自身完善規(guī)章制度,明確職工請假流程和批復權限,避免制度不明確給自身造成損失。
02、事假超過20天,還能享受年休假嗎?
不能。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將不再享有當年的年休假。
如當年的年休假已經享受的,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職工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這也就要求用人單位對于職工請事假時,及時做好書面記錄,并交由職工簽字確認,避免爭議的發(fā)生。
另外,《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年休假還規(guī)定了另幾種除外情形: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三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二十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四個月以上的。
03、口頭請假有效嗎?
有效但應慎重。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規(guī)章制度對請假作出相應規(guī)定,盡量避免口頭請假,而采用書面形式。如確因急事或突發(fā)疾病需要口頭請假的,應盡早通知勞動者補辦書面請假手續(xù),并將之留存,避免發(fā)生爭議陷入被動局面。
04、除事、病假外,其他特定事由假期如何批準?
婚假、產假、陪護假和喪假是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合法權益,應予維護。
婚假與產假各地規(guī)定不同,喪假為勞動者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以享受喪假,假期一般為一至三天,另根據路途遠近給路程假。
以上雖均為特定事由而產生的假期,用人單位必須批準,但并非全無商量余地,如就婚假、產假、護理假何時休的問題可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但最關鍵的仍是用人單位應對此作出相應制度加以規(guī)范,嚴格管理,避免爭議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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