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們學(xué)習(xí)了勞動合同應(yīng)具體哪些條款?
今天我們一起來共同學(xué)習(xí)勞動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確的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 讀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xiàn)。
另外《勞動合同法》限定了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是三個月,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低于三個月,用人單位不能約定試用期,否則屬于違法。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zé)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biāo)準(zhǔn),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簽訂勞動合時要注意簽訂時間,否則也可能給用人單位提高用人成本。
比如,某公司與員工簽訂從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1日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二個月,從表面來看是沒有任何問題,但我們要注意一個問題,19年3月31日到20年4月1日是一年零一天,解除就要多付半個月工資!
新員工入職試用期是必須經(jīng)歷的階段,同時試用期是否為員工繳納社保也是難題!繳納社保怕員工離職增加用工成本,不繳納社保產(chǎn)生糾紛亦會造成經(jīng)濟損失,那么用人單位該如何處理?
綜上所述,試用期是每個公司在新員工入職時都會約定的一個事項,有期限短的也有期限長的,試用期不僅能夠使公司全面的考量勞動者,同時勞動者也可以正確的了解其工作的崗位,是一個雙方互相選擇的機會,公司應(yīng)在合理合法的情形下約定試用期,避免因此帶來風(fēng)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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