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熱點】
江蘇南通男子王某是一家公司的保潔員,他的工作時間為早6點至11點。為做好本職工作,他每天5點就到公司上班。近日,王某上班途中發(fā)生車禍,交警部門認定他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傷逾后他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而公司卻認為其違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應認定為工傷。
現(xiàn)實生活中,上下班途中發(fā)生意外傷害而申請工傷并不少見,但也有不少受傷卻沒有認定為工傷的案例出現(xiàn),那么上下班途中的工傷的認定標準是什么?什么情況下算是工傷呢?
下面就通過一則具體的案例為您解答。
【事件回放】
呂某與丈夫馮某家住西安市某小區(qū),馮某為某公司職工,在該公司變電站運行崗位上班。變電站實行每周輪休工作制,即上七天班休七天假。2016年9月馮某休假后因公司與住址較遠,馮某提前騎摩托車返回工作地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馮某顱腦部位受到嚴重傷害,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馮某無責任。
馮某的妻子呂某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收到申請后,以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工傷。理由是馮某提前出發(fā),與馮某應該到崗時間相隔40小時,不屬于合理的上班時間。
呂某對此表示不認可,后將人社局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中馮某以摩托車為交通工具,西安境內有小到中雨,馮某住址距公司相距較遠。為了不耽誤按時交接班,提前騎摩托車在從居住地前往工作地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盡管發(fā)生交通事故距其交接班尚有一段時間,但此行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上班,其行為具有正當性,提前出發(fā)具有合理性。
據(jù)此,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其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原告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宣判后,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溫馨提示】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認定上下班途中要考慮到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等。但是上下班會有一個時間段,或早或晚,如下了班后的加班或者是下班高峰時段之后回家,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
如本案例中,馮某是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的合理路線,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F(xiàn)在人社部門和司法部門對工傷認定一般都傾斜于保護職工的合法利益,江蘇南通的保潔員王某正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才提前上班,與其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一般應認定為工傷。
此外,正邦人力還要提醒大家,發(fā)生事故后,要以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作為重要參考,如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傷者本人主要責任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但職工因早退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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